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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论皋陶在远古民主

来源:楷模 时间:2023/2/22

从“陶寺遗址”的发掘来看,当时的部落联盟已经具备了发达的农业经济,分官设职的政治分工开始,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趋于一致,部族联盟或者邦制国家开始出现。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

这段话被收录进《尚书·尧典》中,可见在帝尧时期便是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初期阶段,在这个时期内,我们最为熟悉的政治制度便是各类史书中记载的“禅让制”。从禅让的程序来看,它作为最高权力的承接方式,继任者人选要通过联盟议事会讨论、公开推选的方式产生,再从尧舜禹三代禅让来看,这代表着原来单个部族内部血缘继承制被打破,联盟内部推举领袖成为惯例,这就具备了“法”的性质,原始的民主法制已经出现雏形,这就为后来的“皋陶立法”、“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奠定了基础。

“法治鼻祖”皋陶与其立法活动

皋陶又名陶、咎殊、咎繇、陶叔、瘖(yīn)繇等,是我国古代刑法的创立者和上古民主时期声名卓著的法官,他的事迹多见于《尚书》、《左传》、《竹书纪年》等,其出生于山东曲阜一带的夷族,后迁徙到安徽六安一带定居。他是黄帝之子少昊的后裔,更与尧舜禹齐名是上古“四圣”之一。

皋陶一生历经尧、舜、禹三个时期,始终担任断狱和司法大权的“大理”和“士师”,相传他断狱公平、执法公正并呕心沥血辅佐尧舜禹,对推进上古民主时期法律制度的形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画地为牢”,创造出最早的监狱雏形,所以被后人尊为“狱神”。从东汉时期,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相提并论,后又被历代统治者列入“古十二圣”之一。李唐建国,便自视为皋陶之后,所以唐玄宗天宝二年(年),尊皋陶为“德明皇帝”,甚至认为他“德齐于舜、禹,道超乎稷、启”。

皋陶的立法活动

皋陶生活的时代正处于中国文明起源的时期,当时黄河流域部落林立,各部族之间虽然勉强形成一种松散的联盟关系,但以实力为后盾的盟主随时都有被后来居上者替代的可能,皋陶就是生活在这种年代。

当时帝尧和帝舜带领的部落联盟正处于内外交困之中。一方面是洪水饥荒引起的部落之间的互相争斗;另一方面蛮、夷、戎、狄等异族趁火打劫。内忧外患使得帝舜大胆任用皋陶“作士”:“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guǐ)。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维明克允。”皋陶立法就此开始,这便是后来皋陶的法制基础,即“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1.“象以典刑”,即以楷模的形象作为常用刑法。也就是说,该刑法是皋陶在各部族联盟成员共同遵守的习俗基础上制定的一种“耻辱刑”,如面部刺青、宫刑、着奇装异服等,通过与好的形象进行对比,起到学习警诫的作用。

2.“鞭作官刑”,即以鞭笞为因公犯罪之刑。“官”通管,初意为采邑,后引申为管理,官职的意思。《说文》解释曰:“治众之意。”可见鞭刑主要针对因公办事不力,为人贪婪者的刑罚。

3.“流有五刑”,即以流放来代替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等五刑。也有史学家认为“五刑”为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等五种刑罚。皋陶“作士”既主管联盟内部的治安,也执掌对外的折冲、征伐之任,可见刑罚是以武力为后盾的统治手段,所以显而易见这些刑罚应当皆由军法演变而来。“流刑”是皋陶制定的最严厉的刑罚,即适用于对外,更适用于对内,从《史记》中记载的八个“流刑”案例来看,除三苗和穷奇为蛮夷外,其他皆属于华夏族,这表明该刑法,主要还是针对联盟内部。《易经》中记载“系徽缧(léi),置于丛棘”,颇有画地为牢的意思,故而可见,“流刑”是牢狱的起源,后世称皋陶为“狱神”,便是由此而来。

4.“扑作教刑”,即以(jiǎ)楚笞掠为不服教化之刑。“扑刑”与前面“鞭作官刑”处罚方式相同,可见其主要是针对不服教化,违反社会风俗的人制定的一种刑罚。《尚书》中有“向用五福”之说,就是用五种扑抶方法来制裁违反风俗者,这一项主要针对的是国民百姓。

5.“金作赎刑”,即缴纳罚金来赎刑。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祭祀礼器和战争兵器,甚至是生产工具主要用的是金属铜,所以这里的“金”,应当是铜无疑,因而铜作为当时的战略资源和财富的象征,赎罪必用铜也就顺理应当了。这是皋陶制定的处理族群之间争执和纠纷的一种刑罚,“理曲者出金以赎罪”也成为后世许多王朝用到过的刑罚之一。

综上可以看出,皋陶立法的基础来源于氏族社会固有的风俗习惯,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很容易得到联盟内部的认可和赞同,最终达到立法的目的。皋陶制刑本于氏族社会的特点,依托当时的社会结构和实际形势,法分内外,轻重有别,其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在于“敦序九族”,以促进各部落间的和睦,巩固联盟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做到这些,的确难能可贵。

“法”与“德”的融合,皋陶的法治实践工作和法治理念

一、皋陶的法治实践工作。

皋陶不仅立法,他也是当时最为出名的大法官,我们熟悉的“神兽断狱”的故事便与皋陶有关。

皋陶之时,有獬豸(xièzhì)者如羊面一角。青色,四足,性知曲直,识有罪。能触不直。皋陶跪事之,治狱,罪疑者,令羊触之,故天下无冤。

这段话记载在王充的《论衡》中,反映出皋陶决狱采用的便是神明裁判的办法。众所周知,借用神兽断狱是上古的流行习俗,即使进入国家起源、法律形成阶段,人们仍然不能摆脱这一习俗,皋陶因俗而治,并在前人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律的性质,实属一大进步。

所以说,皋陶的神兽断狱,不仅是对传统习惯或习俗的继承,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而真正的道德,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的,“神明”在这方面表现的一直是正直的,因而部落中人在意识到自己不具备作为仲裁者的能力时,神兽裁判就应运而生。但是这并不意味人们会放弃利用法律这一工具维护社会秩序,相反以皋陶为代表的古人,根据现有的社会性质,制定出以教化为本,以为辅助的律法条文,从根本上来看,是“德”与“法”的融合所致。

在执法过程中,皋陶始终坚持“眚(shěng)灾肆,赦;怙终贼,刑”的执法原则,体现了他“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治而敬”的法制思想和维护王权的根本目的。故而《史记》评价其曰:“皋陶作士,正平天下罪恶也。”这里的“正”、“平”即公正、公平,从此以后执法是否公正、法制是否廉明便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皋陶的法治思想

从皋陶执法算起,法治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至少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作为中国法律的创始人,皋陶不仅立法、执法,而且还有着深刻的法治思想。

《尚书·大禹谟》中记载,帝舜曾表扬皋陶说:“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即言皋陶担任大法官时,恰当的掌握了各种刑罚的尺度,尤其通过“法”为表,“德”为里达到了教化民众的目的,可见“慎刑”、“轻刑”是其立法原则,“无刑”则是其追求的最终目标。

皋陶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明于五刑”自然不必多讲,就是谓以刑律晓谕民众,让大家都知法、畏法和守法。我们在这里主要解释一下“五教”,所谓“五教”就是五常之教,又称“五典”,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它为当时社会最基本的几类社会关系确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当时正处于华夏民族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时期,皋陶兴“五教”对社会关系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以达到“德治”的教化目的,使社会伦理关系趋向文明,为后来儒家和法家的学说奠定了基础。

皋陶所创刑罚,尤其以“象以典刑”为例,从道德层面上对犯罪之人进行的谴责体现了他以法治引导德治的司法观念。刑罚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活动来引导民众的道德生活,告诉人们事情有可为有可不为,其本意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化!

结语

皋陶的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他的治国安邦之道,即治理国家的人应该修身、知人、安民、实行德政。他以兴“五教”为根本,辅之创五刑,定“五礼”、立“九德”,最后达到亲“九族”的目的。所以说,从有了国家概念最开始,我国的法制与道德便是紧密相连的,借助法律的力量,完成了对部落风俗习惯的选择和改造,成为新的社会规范,这虽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从哪个方面来看,皋陶作为法治文化的奠基者,的确功不可没。

参考资料:《论衡》、《史记》、《皋陶研究》、《尚书》、《左传》、《原始宗教与神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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