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年3月3日省民政厅第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提升贵州慈善事业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慈善奖”旨在表彰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贵州慈善奖”每3年评选一次,由“贵州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对慈善先进的推荐、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贵州慈善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贵州慈善奖”称号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授予,集中召开表彰大会定期表彰。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当届“贵州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慈善领域的专家、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组成,评委会按相关工作规则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
第七条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为评委会召集人,定期召开评委会会议,审定省慈善奖评选方案、候选名单等,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八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第三章奖项设置及名额
第九条“贵州慈善奖”设置四类奖项:
(一)慈善楷模;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捐赠企业;
(四)捐赠个人。
第十条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个,其中,慈善楷模奖不超过30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不超过20个,捐赠企业奖不超过30个,捐赠个人奖不超过20个。
第四章评选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评选对象:凡慈善行为主体在本省或慈善行为发生地在本省的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项目;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等。
慈善楷模、捐赠个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行业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二条评选条件:
(一)慈善楷模
1.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2.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
3.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二)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捐赠企业
3.在一定时间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
(四)捐赠个人
1.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捐赠款物金额、数量、时限,以省内各慈善组织出具的捐赠凭据、捐赠免税发票、收据、加盖公章的证明或证书以及款物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参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贵州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各级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四)评委会认为不适宜授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参评单位和个人出现同等条件时,以实际捐款数额为优先条件,如还有同等条件时,则以并列数量同时入选。
第五章推荐程序和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严格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坚持民主推荐,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单位的推荐:
(一)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的推荐。
(二)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由社会组织对应的省民政厅联系处室进行推荐。其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
(三)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
1.省国资委负责下属系统企业的推荐;省工商联负责省外企业(不含港澳台侨企业)、贵州境内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的推荐。
2.省委统战部负责全省统一战线组织、个人参评“贵州慈善奖”的推荐。
3.其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四)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驻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的推荐。
(五)驻黔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负责中央和国家管理的相关单位参评相关奖项的推荐。
第十八条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一)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二)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者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三)在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四)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参评“贵州慈善奖”的。
第十九条各推荐单位对其推荐的对象,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对推荐的省内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
3.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评“贵州慈善奖”慈善楷模、捐赠个人奖项的,推荐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4.参评“贵州慈善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推荐单位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推荐前,应当将拟推荐名单征求本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外事、公安、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港澳台事务、行业主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参评“贵州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第二十二条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民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需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参评“贵州慈善奖”的个人奖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个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等,推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和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贵州慈善奖”候选名单,由“贵州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社会贡献、慈善领域影响力、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省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外事、公安、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港澳台事务、行业主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并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报评委会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由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后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
第三十条“贵州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获得“贵州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证书,并优先推荐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对获得“贵州慈善奖”的单位法人和个人,符合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推举条件的,由评委会根据程序向省人大或省政协推荐。
第三十三条加大对“贵州慈善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推介会,弘扬慈善事业正能量。
第三十四条已获“贵州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得再次参评“贵州慈善奖”。
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贵州慈善奖”。
第三十五条获得“贵州慈善奖”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发扬乐善好施、互助有爱、无私奉献精神,进一步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对借助“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获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荣誉决定,追回证书、奖杯。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奖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宋德政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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